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子教育学会是1994年由全国电子教育单位和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参加组成,是跨部门的从事电子教育研究的学术性社团组织,是经教育部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为加强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所属分会的管理与服务,充分发挥分会工作优势,加强学会自身建设,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电子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宗旨:促进电子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培养高素质的电子信息技术人才,为建设信息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电子信息类学科专业以及相关学科专业各级各类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问题的研究和交流;
2.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评价、业务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3.交流和推广教育改革的先进经验,组织开展技能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
4.组织开展学校和产业单位的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结合;
5.组织教育教学成果鉴定、评奖活动;
6.开展电子信息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国际交流活动;
7.编辑、出版会刊及教育教学改革的书刊、资料。
第四条 学会现下设七个分支机构:
1.研究生教育分会;
2.高等教育分会;
3.职业技术教育分会;
4.毕业生就业研究分会;
5.继续教育分会;
6.思想政治教育分会;
7.后勤管理研究分会。
各分会在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设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第二章 分会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 各分会设分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两人,副会长不超过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分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条 分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及会员个人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全体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分会开展活动时活动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电子教育学会”,使用全称。
第九条 分会会员数量不少于分会理事会理事人数的3倍。
第十条 各分会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各分会理事会换届前,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议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换届工作方案和下一届理事会理事的建议名单,并征求理事会理事的意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
第十二条 各分会理事会应按时换届,最多推迟3个月。分会理事会换届前,分会应提前3个月向学会秘书处报送理事会换届工作方案报告。内容包括:
1.换届时间、换届形式、选举办法。
2.下一届理事建议名单及理事会构成的基本情况。
3.分会选择拟挂靠单位的建议方案及拟挂靠单位对分会工作支持的具体内容。
4.分会财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分会换届后,应及时向民政部进行负责人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分会理事会换届后,确因工作需要须对理事进行调整或增补时,应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经学会秘书处审议同意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聘任。
第三章分会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分会经费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目,可由挂靠单位财务部门或学会秘书处财务代为管理。分会理事会换届前应接受学会对分会的财务检查。
第十六条 分会的会费收缴应严格依照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取标准,须经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书面报学会秘书处同意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各分会会员在分会秘书处缴纳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出具民政部印制的“社团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学会财务专用章,分会单独设立会费账册,每年向分会理事会、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向学会秘书处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分会会员单位会员个人的监督。
第四章分会活动
第十八条 分会挂靠单位应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并配备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分会要积极发展会员,选择能参加分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分会的会员队伍。
第二十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分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交流或教改研讨活动;每两年至少为会员组织一次专门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会应建设反映分会活动和分会会员单位风貌的分会网站,并与学会网站链接。
第二十三条 按时向学会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情况报告。
第五章 活动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会每年年底召开常务理事会,听取各分会工作情况汇报,并对分会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对一年没有开展活动的分会予以批评,对连续两年没有开展活动的分会予以警告,或调整分会的领导班子。对积极开展活动的分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